近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九台市龙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龙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违法行为案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 3 份九台市龙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龙源加油站(以下简称当事人)用于销售的成品油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QH-20210593、No:QH-20210594、No:QH-20210595),其中检验报告 No:QH-20210593(0 号柴油)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硫含量项目不符合 GB19147-2016 标准要求、检验报告 No:QH-20210594(92 号车用乙醇汽油)检验结论为该样品乙醇含量(体积分数)、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 GB18351-2017 标准要求,检验报告 No:QH-20210595(95 号车用乙醇汽油)检验结论为该样品乙醇含量(体积分数)、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 GB18351-2017 标准要求。通过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质检报告并核实事实情况,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论没有异议,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领导批准,于 4 月 6 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实,上述成品油已全部销售完毕。车用乙醇汽油销售额为 30914.00 元,获利 1594.00 元,0 号柴油销售额为 12600.00 元,获利 560.00 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案中车用乙醇汽油的货值金额为 30914.00 元,0 号柴油的货值金额为 12600.00 元。依据《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 2154.00 元。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 40422.60 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2154.00 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 42576.60 元。
来源: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书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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